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68號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 訴 人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上 訴 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黃偉雄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