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8號上 訴 人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律師 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凌 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昆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