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上 訴 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訟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白友桂律師 張嘉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鵬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