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上 訴 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訟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白友桂律師 張嘉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鵬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乙○○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為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嗣於民國97年5月29日變更為丙○○,則丙○○應即以台亞 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