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05號上 訴 人 許美玲即宏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上 訴 人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姜至軒律師 被上訴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