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25號上 訴 人 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上訴人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