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94號上 訴 人 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上訴人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黃文玲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上訴人沖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冲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