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01號上 訴 人 甲○○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