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23號上 訴 人 路竹華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上字第923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972,536 元 (1,045,765+926,771=1,972,536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應徵30,903元。上訴人前僅各分別繳納17,092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尚各有13,811元,共計27,62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