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上 訴 人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又新律師 被上訴人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關於「法官呂太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聖惠」。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