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433號上 訴 人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即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