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