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朱少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林哲誠律師 上 訴 人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法定代理人 大宮英明 上 訴 人 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會社)(Shimizu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小野武彥 上二人共同 黃三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複代理 人 紀鈞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