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04號再 抗 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漢文即徐林彩秀之繼承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再抗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經本院查明再抗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嗣於民國97年7月23日變更為乙○○,則 乙○○應即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