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416號抗 告 人 茂耀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 ○○○ ○○○○○○○○○○ ○○○○ ○○○ 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 年度執全字第21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民國92年2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可 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主張略以:伊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及97年1月2日與抗告人簽訂「生產線工程合約書」及「生產線修改工程合約書」之契約各一份(下稱系爭契約--見原法院卷第7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21頁之契約書),約定價 金各為新台幣(下同)680萬元及91萬元,最後交貨日則為 97年1月30日。詎抗告人所交付之貨物因規格不符,且迄今 均未達成預定之產能,幾經溝通均未能改善,業經伊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通知抗告人解除系爭契約(見原法院卷第22頁之存證信函),並請求抗告人賠償伊所受之損害。又伊以交付抗告人二期共90﹪之價金共612萬元,抗告人要求購買自 動倉儲設備專用之集電軌20萬元之費用,及修改工程之價金91萬元,總計伊共交付抗告人723萬元之價金,而系爭契約 既已解除,抗告人自應負返還上揭已交付之價金及損害賠償之義務,惟抗告人屢次向伊表示拒絕返還價金,並避不見面。嗣經伊於97年6月4日(當日為星期三)之日間派人造訪抗告人位於「臺北市○○市○○街215之5號」之公司所登記之設址處(見原法院卷第6頁之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資料),發 現該處於上班時間竟大門深鎖,且未有營業跡象(見原法院卷第31頁、第32頁之照片);另於同日造訪抗告人位於系爭契約所載之公司住址即「臺北縣蘆洲市○○路323巷138之2 號」(見原法院卷第8頁之合約書),發現抗告人之公司招 牌已變更為「永昌企業社」,而非抗告人之公司名稱「茂耀機械有限公司」(見原法院卷第33頁之照片)。況抗告人公司之資本額僅有5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6頁之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資料),且以其事後卸責之言行態度,恐有脫產之嫌,為防止抗告人隱匿財產,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而聲請假扣押等語,並提出抗告人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資料、系爭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庫款轉移回條聯4紙、照片3紙為證,堪認已有相當之釋明(見原法院卷第6頁之公司登記資料 、第7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21頁之契約書、第22頁至第 26頁之存證信函、第27頁至第30頁之回條聯、第31頁至第33頁之照片)。經查,上開資料釋明程度尚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是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自應准許。抗告意旨雖略以: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未予釋明,縱其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亦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兩造係因「生產線修改工程合約書」而有爭議,相對人現仍積欠抗告人貨款68萬元尚未支付,今竟恃其財力雄厚,而聲請假扣押抗告人公司之資產,惟抗告人公司設立多年,信譽良好,並無任何退票紀錄,更無可能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又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抗告人置於戶外之木箱,因該木箱為第三人所有,恐將因此而衍生無端紛爭,況上開木箱置於戶外,日久必變成廢物云云。然假扣押之聲請,聲請人僅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而法院僅須就聲請人釋明之證據信其大概如此即可,本件相對人已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雖釋明程度尚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已符合假扣押之條件。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至抗告人所稱相對人現仍積欠其貨款68萬元未支付,乃屬另一法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假扣押之成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