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859號抗 告 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債權人強恩企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913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略以:伊與債權人強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強恩公司)間並無承攬關係存在,伊原與中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升公司)簽有承攬契約,債務人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祥禾公司)為中升公司之契約連帶保證人,中升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無法履約,而於96年1月 25日提出無法履約聲明書由連帶保證人祥禾公司概括承受本工程所有合約內容之責任與義務。而系爭工程項目原列於伊與中升公司承攬合約內標單項次第(六)組合式水箱設備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189萬6,673元。本項工程中升公司於95年12月25日依工程進度併項向伊提出第五期工程估驗1,287萬9,168元,並由伊工地現場人員估驗依程序核付。該項工程伊與債務人祥禾公司已完成履約,尚待業主驗收及履行保固責任,伊與債權人強恩公司無直接關係。本件係債務人祥禾公司無法給付債權人強恩公司工程款,強恩公司因而伊與祥禾公司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確認之訴,雖原法院以執行命令要求伊逕向執行法院支付該工程款,惟該工程款伊已於95年12月25日支付債務人祥禾公司,伊自無重複付款之理,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債權人強恩公司前就抗告人與債務人祥禾公司間之工程款債權聲請執行,經執行法院依96年度執全字第1908號假扣押卷後,於96年12月14日命抗告人將前開工程款債權逕向執行法院支付,有該函文可考(見原法院執字卷第10頁),抗告人於同年12月27日以債務人祥禾公司與抗告人間並無承攬關係為由聲明異議。債權人強恩公司隨之提起確認之訴(見原法院卷第34頁至第37頁之起訴狀),嗣經原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4號民事訴訟判決確認祥禾公司對抗告人有105萬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該判決並已確定,有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8頁之判決、原法院卷第44頁之確定證明書)。足見抗告人與債務人祥禾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業經判決確認有105萬元之工程款存在,抗告人自 應依執行命令將該工程款項向執行法院院支付。是抗告人主張其就上開工程款債權尚有爭議,及其與債權人強恩公司間並無承攬關係存在,該工程款伊已於95年12月25日支付債務人祥禾公司云云,自不足採,應予駁回。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