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 訴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