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消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上字第7號第一上訴人 王韻凱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第二上訴人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祥 第二上訴人 陳裕昌 特別代理人 陳思敏 被上訴 人 陳兆祥 林文能 天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光容 上開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0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