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3號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