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朱日銓律師 任芳儀律師 被 上訴人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蕭秀玲律師 蔡步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