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84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