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73號上 訴 人 戊○○ 乙○○ 甲○○ 己○○ 丙○○ 丁○○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