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89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