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7號上 訴 人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尤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丁福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繕本逕行通知對造: 一、如依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之月折、年折計算基準,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尤滿股份有限公司「各」得請求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折讓款若干? 二、如依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尤滿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之月折、年折計算基準,益洲股份有限公司、尤滿股份有限公司「各」得請求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折讓款若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