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6號上 訴 人 黃杏榆即達聖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 訴 人 瑜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