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陳岳瑜律師 被上訴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97年 5月20日辭職,由副總經理丙○○暫行代理董事長職務,有經濟部97年5月21日經人字第09703660301號函影本附卷為憑,聲明人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聲明人之聲明承受訴訟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