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號上 訴 人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捷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申○○ 被 上訴人 丁○○ 癸○○ 戊○○ 辛○○ 庚○○ 乙○○ 辰○○ 子○○ 午○○(即楊麗美). 巳○○ 丙○○ 卯○○ 未○○ 寅○○ 甲○○ 丑○○ 己○○(即周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