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謝孟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律師 王巍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