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04號上 訴 人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 被上訴人 好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