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52號上 訴 人 帥將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同芳毛刷股份有限公司 丙○(廈門)家用品有限公司 北二路66-70號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35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98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正本於民國98年7月1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0、299頁),是至98年8月5日即已屆滿上訴期間,上訴人於98年8 月6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見本院卷第294頁民事第三審上訴狀本院收狀章),自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則其上訴即非合法,揆諸前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