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歐來成、楊景川、林春榮、森明賢、林哲宏、何裕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80號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鳳麟律師 被上訴人 楊景川 被上訴人 林春榮 被上訴人 森明賢 被上訴人 林哲宏 被上訴人 何裕祥 號 被上訴人 劉慧玲 被上訴人 林詩欣 被上訴人 林聖強 被上訴人 陳延慶 樓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