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萬寧、楊景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80號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韓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鳳麟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景川 林春榮 森明賢 林哲宏 何裕祥 號 劉慧玲 林詩欣 林聖強 陳延慶 樓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複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7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