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66號上 訴 人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周昌賢律師 被上訴人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陳岳瑜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99年6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 示意見:「本件有無必要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上訴人公司之產品有無侵害被上訴人公司之新型專利實施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