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82號上 訴 人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7條、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4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所列當事人僅係丙○○ (另以判決終結)與被 上訴人,並不包括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聖昌公司) 及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統公司),是聖昌公 司及金統公司顯非原判決所裁判之對象,自無從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聖昌公司及金統公司所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