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乙○○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