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137號再審原告 龍大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 日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6,812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章大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