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侯憲航、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莊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訴訟代理人 李鵬飛 成介之律師 上 列 1 人 複 代理人 余振國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