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號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