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9號上 訴 人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