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視同上訴人 丙○○ 丁○○原名黃文傑.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8年4月21日95年度金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 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視同上訴人丙○○、丁○○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新臺幣(下同)26萬7,776元, 及自民國9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或視同上訴人丙○○、上訴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6萬7,776 元,及自99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被上訴人係就如附表編號1 、2 、4-6 所示股票97年度之股利、股息追加起訴,非與主請求(即如附表所示股票93年至96年之股息、股利)合併起訴或上訴,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之情形,應就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徵裁判費。 二、經核如附表編號1、2、4-6所示燁輝、欣興、特力、第一金 、合庫之股票,於被上訴人追加起訴之99年6月29日,其股 價分別為11.65元、48元、30.95元、18.5元、18元、19.7元,另如附表編號3-6所示股票97年度之股息合計為26萬7,776元,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萬2,013元【(11.65元3,037股+48元2,012股+18.5元1,101股+18元7,998股+19.7元7,510股)+267,776元=712,0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 ┌──┬─────┬───────┬─────────┐│編號│股 名│97年配股(股)│97年配息金額(元)│├──┼─────┼───────┼─────────┤│01 │燁輝 │3,037 │0 │├──┼─────┼───────┼─────────┤│02 │欣興 │2,012 │0 │├──┼─────┼───────┼─────────┤│03 │亞翔 │0 │24,256 │├──┼─────┼───────┼─────────┤│04 │特力 │1,101 │110,188 │├──┼─────┼───────┼─────────┤│05 │第一金 │7,998 │113,306 │├──┼─────┼───────┼─────────┤│06 │合庫 │7,510 │20,026 │├──┼─────┼───────┼─────────┤│合計│ │ │267,7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