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21號上 訴 人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蘇 芃律師 被 上 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