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66號上 訴 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青柳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黃秀禎律師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劉憶如 被 上訴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韓世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