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康鑫股份有限公司 及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及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附帶上訴人尚未依法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707元,暨系爭抵押物是否業經榮嘉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康鑫股份有限公司處分等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