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附 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高芬芬 上訴人即附 康鑫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就被上訴人自上訴人處已受領金額之爭點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