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莊曹秀琴、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曹秀琴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被上訴人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