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謝淑英 林莉萍 陳郭明珠 王明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佳蓉 上 訴 人 劉如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上 訴人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陳啟昌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妤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