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鄭福榮、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慶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上 訴 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被 上訴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