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附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參 加 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 訴 人 羅貴玲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 訴 人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被上訴人即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被上訴人即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原名: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處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賴清棋 被上訴人即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上訴人即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被上訴人即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9月21日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