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上 訴 人 葉韋麟 上 訴 人 黃益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 訴 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上訴人葉韋麟等與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傭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因如後列附表編號6之計算錯誤,原2,263元應更正為2,236元,編號9之契約誤寫成二份,原598元,應 更正為299元。因上開之誤算、誤寫,致原判決主文及附表 之計算金額,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蕭進忠 附表: ┌─┬────────┬─────────────┬─────────────┐ │ │原判決頁數、行數│原判決記載之內容 │裁定更正後之內容 │ ├─┼────────┼─────────────┼─────────────┤ │1 │第1頁主文欄第二 │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應再│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應再│ │ │項 │給付上訴人葉韋麟新台幣陸萬│給付上訴人葉韋麟新台幣陸萬│ │ │ │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 │ │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2 │第10頁理由欄五㈢│葉韋麟部分:個人佣金為28, │葉韋麟部分:個人佣金為28, │ │ │⒉甲、第1至6行 │562元(如附表一,計算式:無│535元(如附表一,計算式:無│ │ │ │爭執部分如附表二21,854元+ │爭執部分如附表二21,827元+ │ │ │ │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三6,708元 │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三6,708元 │ │ │ │),組織佣金為31,819元 (如 │),組織佣金為31,520元 (如 │ │ │ │附表四,計算式:無爭執部分│附表四,計算式:無爭執部分│ │ │ │如附表五20,517元+有爭執部 │如附表五20,218元有爭執部分│ │ │ │分如附表六11,302元),合計 │如附表六11,302元),合計為 │ │ │ │為60,381元 (計算式:28,562│60,055元 (計算式:28,535 │ │ │ │+31,819=60,381) │+31,520=60,055) │ ├─┼────────┼─────────────┼─────────────┤ │3 │第18頁理由欄五㈢│綜上,葉韋麟請求龍巖公司再│綜上,葉韋麟請求龍巖公司再│ │ │⒋ │給付60,381元、 │給付60,055元、 │ ├─┼────────┼─────────────┼─────────────┤ │4 │第20頁理由欄六第│從而,葉韋麟、黃益順請求龍│從而,葉韋麟、黃益順請求龍│ │ │2至3行 │巖公司再給付葉韋麟60,381元│巖公司再給付葉韋麟60,055元│ ├─┼────────┼─────────────┼─────────────┤ │5 │附表一金額欄 │28,562(計算式:不爭執部分│28,535(計算式:不爭執部分│ │ │ │如附表二21,854+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二21,827+有爭執部分│ │ │ │如附表三6,708) │如附表三6,708) │ ├─┼────────┼─────────────┼─────────────┤ │6 │附表二編號4金額 │2,263計算式:(86×13)×2│2,236計算式:(86×13)×2│ │ │欄 │ │ │ ├─┼────────┼─────────────┼─────────────┤ │7 │附表二總計欄 │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 │ │ │前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4總計│前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4總計│ │ │ │:21,854元 │:21,827元 │ ├─┼────────┼─────────────┼─────────────┤ │8 │附表四金額欄 │31,819(計算式:不爭執部分 │31,520(計算式:不爭執部分 │ │ │ │如附表五20,517+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五20,218+有爭執部分│ │ │ │如附表六11,302) │如附表六11,302) │ ├─┼────────┼─────────────┼─────────────┤ │9 │附表五編號3金額 │598元計算式:(23×13)×2│299元計算式:23×13 │ │ │欄 │ │ │ ├─┼────────┼─────────────┼─────────────┤ │10│附表五總計欄 │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 │ │ │止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16總 │止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16總 │ │ │ │計:20,517元 │計:20,21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