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三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純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陳明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41號上 訴 人 三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男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 被上訴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鄭渼蓁律師 蘇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國乾